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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务作品的那些“坑” (一)| 我耕彼食

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我耕彼食 Author 韩超男 沈琲

「我耕彼食」栏目由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、专利代理人沈琲律师开设,沈琲律师于知识产权领域从业逾十年,将定期分享知识产权领域的案例、经验与法律法规解读,栏目名称取自于《闲情偶记》作者李渔对盗版书商的「呐喊」,意在警示权利人应当要坚定信心,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益。


我耕彼食,情何以堪?

誓当决一死战,布告当事,即以是集为先声。


想必很多企业在运行中,都会产生苦恼,花了巨大的成本让员工进行创作,然而对于创作完成的作品可能获得的是仅仅几年的使用权。


角色转化到员工,也很不服气,为什么我辛辛苦苦,花费那么多时间和精力创作的作品,却不能将其发表、复制和转让?


那究竟什么是职务作品呢?


职务作品,简言之,员工为完成工作任务所为的作品。首先,员工必须是与企业有实质意义上的劳动或雇佣关系,所以,尽管是临时工、实习生,也都包括在内;那工作任务的范围如何认定呢?员工创作的作品必须与单位的业务范围有关,单位对该工作任务,应当至少有口头明确指示。二者缺一不可。

 

一般职务作品


满足上述条件,一般仅仅构成一般职务作品,对于这些职务作品,著作权由其员工享有,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;作品完成两年内,未经单位同意,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。

 

特殊职务作品


在某些情况下,还会有特殊职务作品的存在,除了上述构成要件外,需要判断,员工是否有“利用单位专门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”。这要求该物质技术条件无法从其他地方轻易获得,且必须要加以利用,同时该利用必须与作品直接相关所以这个条件就比较苛刻了,企业即使提供一间办公室都不能因此认定是特殊职务作品。比较常见的如使用专有技术和技术秘密等。

 

那特殊职务作品在著作权的分配上有什么特殊之处呢?《著作权法》规定,对于此类作品,员工仅享有署名权,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属于单位。

 

如果企业特别希望能将一般职务作品认定为特殊职务作品,那么,企业还可以事先和员工签订协议,约定一般职务作品为特殊职务作品,从而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,但是,必须注意的是,关于约定所涉的作品必须首先是职务作品。


系列预告:下一期专栏将与大家一起分享“职务作品”与“职务发明”的区别,敬请关注。


本文作者: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、专利代理人沈琲律师,实习生韩超男

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,依据作者个人对法律、案例以及结合自身经验而形成,不对其准确性做完全的保证,不代表申浩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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